第 1 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
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
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
之費款。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
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
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