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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900021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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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
    ,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



三、實施科目:含消防體能訓練、游泳、基本戰技訓練、繩索救助訓練、
    水霧滅火作業訓練 5  項科目。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消防體能訓練、游泳、基本戰技訓練、繩索救助訓練、水霧滅火作業
    每階段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 40%。
(四)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消防體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
    2 項,各占 50%) 及游泳,每階段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消防體能訓練 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
        00  分。
(二)消防體能訓練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正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
        超過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
        處著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
        垂測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
        部超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
        動作之秒數。)
(三)游泳:
      1.第一階段:不限姿勢,不限時間,不間斷游畢 50 公尺為合格。
      2.第二階段:游畢捷式、蛙式各 100  公尺;男生限時 8  分鐘,
        女生限時 10 分鐘為合格。
      3.成績核算: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60 至 70 分;動作正
        確且於一定時間內,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71 至 80 分
        ;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速度佳、姿勢優美者 81 至 90 
        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八、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依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第 19 點規定,由訓練
    機構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