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
,訂定本規定。
二、實施對象:
(一)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
三、實施科目:含消防體能訓練、游泳、基本戰技訓練、繩索救助訓練、
水霧滅火作業訓練 5 項科目。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消防體能訓練、游泳、基本戰技訓練、繩索救助訓練、水霧滅火作業
每階段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試:由教官隨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官於每階段中,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之,占階段
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於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及進度舉行,本項成績占階段
成績 40%。
(四)期末考試、期中考試及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段成績。
六、消防體能訓練(含測驗 3000 公尺徒手跑走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
2 項,各占 50%) 及游泳,每階段期末驗收標準如下:
(一)消防體能訓練 3000 公尺徒手跑走:
1.第 1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5 分鐘以內及格、
女性:17 分鐘以內及格。
2.第 2 階段:3000 公尺徒手跑走,男性:14 分鐘 30 秒以內
及格、女性:16 分鐘 30 秒以內及格。
3.成績計算:時間每減少 5 秒,測驗成績加 1 分計算,最高 1
00 分。
(二)消防體能訓練引體向上(女性得選擇屈臂懸垂測驗):
1.第 1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3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2 次或
屈臂懸垂 20 秒及格。
2.第 2 階段:男性引體向上 6 次及格、女性引體向上 4 次或
屈臂懸垂 40 秒及格。
3.成績計算:如附表。
4.測驗方式:著輕便服裝、雙手正手平行握於橫桿,引體向上下巴
超過橫桿算 1 次,計算 180 秒所得次數,測驗期間身體任一
處著地(或有其他違反上述動作行為)即為測驗終止。(屈臂懸
垂測驗,受測人使用輔助桌椅,雙手反手平行握於橫桿且下巴全
部超過橫桿,俟輔助桌椅移開即開始計時,計算受測人維持上述
動作之秒數。)
(三)游泳:
1.第一階段:不限姿勢,不限時間,不間斷游畢 50 公尺為合格。
2.第二階段:游畢捷式、蛙式各 100 公尺;男生限時 8 分鐘,
女生限時 10 分鐘為合格。
3.成績核算: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60 至 70 分;動作正
確且於一定時間內,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者 71 至 80 分
;依照指定泳式游畢規定距離,速度佳、姿勢優美者 81 至 90
分。
七、因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須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
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八、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依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第 19 點規定,由訓練
機構函報內政部消防署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