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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5: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人字第0990001913A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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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
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
一、培訓課。
二、行政課。



第 5 條
培訓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
    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6 條
行政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業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各項培訓工作之支援事項。
四、關於國會聯絡、新聞連絡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五、關於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其他綜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
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11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各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業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