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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04: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099000235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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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軍訓基本教練成績於期末統一會考,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成績考核項目:依實際編排授課之訓練內容、進度實施考核。



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