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訓練宗旨在於充實學員專業知識,增進外語能力,訓練公文寫作技
巧及陶冶優雅氣質,俾達到培養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應具
備之基本知識、核心能力與專業素養。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就所錄取人員派至相關單位實務見習
,以瞭解外交及國際傳播業務運作。
三、訓練對象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暨歷年經核定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5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0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23 日、同年 2 月 2 日至 5 月 1 日、同年 5 月 21 日
至 7 月 9 日。
2.實務訓練:1 個月,預定期間 10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1
日(事務單位)、同年 5 月 2 日至 20 日(業務單位)。
(二)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2 個月,預定自 100 年 2 月 8 日至 4 月 12
日,另含開訓及結業典禮、訓練法規介紹及國安局住班課程。
2.實務訓練:4 個月,預定自 100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7
日、同年 4 月 13 日至 7 月 9 日。
五、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二)實務訓練:分別赴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各所屬單位實習。
六、教育訓練課程
採實務為主並佐以理論原則,對外交業務、國際新聞傳播業務、國家
政策及政經概況等作系列介紹,並加強公文寫作、第二外國語文及薦
任人員應具備之共通能力之訓練。另安排實際參訪以及國語、外語演
講等比賽活動。外交領事人員訓練課程內容總計 800 小時、國際新
聞人員訓練 384 小時,訓練課程配當表請詳附件。
七、訓練經費
辦理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編列之相關預算
下支應,國際新聞人員所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數,由外
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核算後請行政院新聞局分攤歸墊。
八、調訓程式
(一)教育訓練
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另案通知,並副知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
講習所;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接
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分別通知受訓人員獲派單位,受訓人員應
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ww
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佔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
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佔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佔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佔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佔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佔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份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另加強輔導正確之對外工作觀念及處世態度,使受訓人員
對外交實務有更深之認識。
十三、輔導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
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請假手續如下:
(1)請假學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送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經核准後方得離所。
(2)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 24 小時內補辦
請假手續。
(3)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
之。
(4)上課(尤其上午第 1 節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
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外,不得請病假。請病假 2 日以上者
,須繳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2.請假 1 日以 8 小時計,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課
論。
3.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曠課及遲到,扣減個人資質分數之標準
如下:
(1)公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均不予扣分。
(2)病假時數在全期總時間 4% (外交領事人員:800 小時x0.
04=32 小時/8 =4 日;國際新聞人員:384 小時x0.04=
15.36 小時/8 =2 日)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 4% 者,每小
時扣減總分個人資質分數 0.025 分。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上
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不列入扣分計算;倘每
月生理假超過 1 日者,以事假計。
(3)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小時扣減個人
資質分數 0.1 分。但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
故、或配偶分娩,必須由其照顧、或家庭因水災、火災、風
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其處理善後者,
2 日以內免予扣分。超過 2 日獲准續假者,每逾 1 小時
扣減總分個人資質分數 0.03 分。
(4)曠課每小時扣減個人資質分數 1 分。
(5)上課不得遲到,每遲到 1 次,扣減個人資質分數 0.01 分
,惟每月遲到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超過者,每次扣減個人
資質分數 0.02 分。
(6)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
其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外交領事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85%,其中學科考評占 45%、綜合口
試占 33%、個人資質占 22%。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5%,其中事務單位訓練成績占 25%
(工作績效占 55%,個人資質占 45%)、業務單位訓練成績占
75% (工作績效占 55%,個人資質占 45%)。
(二)國際新聞人員: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40%,其中學科考評占 45%、綜合口
試占 35%、個人資質占 20%。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60%,其中工作績效占 55%,個人資
質占 45%。
(三)學員考核總成績分經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及行政院新聞局
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4.丁等:不滿 60 分應為不及格者。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各實務訓練單位應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
w.csptc.gov.tw)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實
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副
知外交部或行政院新聞局。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
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各實務訓練單位於收
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
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前往郵局、銀行、
便利商店或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
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函報
外交部或行政院新聞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外交領事人員曠職累計達 1 日者、國際新聞人員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6.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丁等)者,依本訓練計畫第 20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6 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交付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
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做
成紀錄,再送外交部部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評定。
(二)前項訓練總成績經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評定不及格者,由外
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保訓會評定,經保訓會查明後依下列
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得敘明理由退還外
交部(行政院新聞局)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
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