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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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二字第10800033851號;院授人給字第10800298851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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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二、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本(年功)俸俸額。
前項本(年功)俸應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
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公務人員在職失蹤,經銓敘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第一項第二款
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
支給機關依法追繳。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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