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軍訓基本教練成績於期末統一會考,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成績考核項目:依實際編排授課之訓練內容、進度實施考核。
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