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如下:
(一)平時考核,以學校公布之獎懲及平時考核言行加減分及差假紀錄計
算,占操行成績 60%,其計算方式為:
1.受訓人員於每學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 80 分。
2.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學期結算 1 次。
3.功過及加減分得相互抵消。
(二)綜合考核,由研究生中隊隊職官於每階段末評定受訓人員分數,邀
請輔導老師與會提供意見,占操行成績 40%,其評分標準為:
1.觀念:考查對憲法及立國精神之認知,以及對國家與安內工作之
信心,占 25%。
2.品德:考查待人接物處事之素養及其性格與節操,占 25%。
3.器識:考查其抱負、見解、膽識、魄力與度量,占 25%。
4.能力:考查其領導與辦事能力,占 25%。
前項第 1 款分數之計算,依受訓人員獎懲規定暨言行考核加減分標
準辦理。
三、受訓人員操行成績分下列五等評分,最高不得超過 95 分。
(一)優等:90 分以上至 95 分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四、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必須各階段內不請假,不曠課、不遲到、不
早退及無不良紀錄者,而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五、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應由研究生中隊隊職官開會評定後,列冊層報校長
核定。
六、受訓人員操行考查,應照規定之操行考核表(附件)填報。
七、操行成績不合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