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建立初任海岸巡防人員依法行政及執勤技能等基本知
能與觀念,並培養其積極熱誠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方法。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海域巡防工作所須知能,並考核其品德操守及服
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合計 6 個月
(一)專業訓練:4.5 個月。
(二)實務訓練:1.5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
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未
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及
所屬機關辦理)依所占職缺指定專人輔導實施訓練事宜。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實施。
2.上課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 7 小時,全週 35 小時
,上課時間以外作息活動,由研習中心自行安排;如遇國定假日
、連續假期、天候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因接訓報到影響授
課時數,研習中心得依課程授課時數實際需要,延後結訓時間。
3.訓練器材: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講授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於上課前
印發受訓人員使用。
5.講座敦聘:由研習中心視課程規劃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或具
實務經驗之政府機關公務員擔任。
6.有關授課師資遴聘及課程編排之相關規劃,視訓練狀況由研習中
心適時調整,以維持授課彈性及機動。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單位,依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2.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單位指派前往受訓者外,不
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七、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
地區巡防局(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
到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專業訓練:訓練起迄時間由海巡署另案通知;受訓人員並應於規定
時間內至研習中心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實務訓練單位並於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
表 1)送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或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
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
及所屬機關辦理)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及受訓人員,並副知
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及海巡署。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tc.
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申請書如附表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海巡署(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
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辦理)辦理調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www.csp-
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
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新訓練
申請書(申請書如附表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海巡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二、免除專業訓練
(一)曾於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服務 2 年以上,且取得司法警察官(警
察)資格;或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次一等級
以上考試及格者,得於接獲調訓通知後 10 日內,檢具機關證明
文件或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等文件,報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
練(申請書如附表 4)。
(二)經核定免除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1.5 個月之實務訓練及通
過游泳測驗。
十三、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發給下列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
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3.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
(2)加給: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
第一職等月支數額;實務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表(二)委任第一職等月支數額。
(二)實務訓練期間,確有從事本職相當工作之事實,得依所占職務工
作內容或服務地區,支領危險職務加給或海上職務加給、地域加
給。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一)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供給膳宿及服裝,其生活管理依「 100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
規定」(如附件 2)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各實務訓練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5。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請假規定」(如附件 3)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如附件 4)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
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其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專業訓練:
1.操行成績:占 30%。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5)辦
理。
2.學業成績:占 70%(含學科測驗占 50%、體技測驗占 20%)。
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及「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如附件 6、7
)辦理。
3.訓練成績評定後,由研習中心填具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6 )留存,並報送海巡署備查。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
規定辦理,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
會辦理)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
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請證資
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
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
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後,以列印
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
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8)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四)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研習中心、海洋巡防總局或海岸
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
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陳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
會辦理)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7.訓練期間未通過游泳測驗者。
8.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海巡署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
傷病等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向保訓會申
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
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8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二、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或停止訓練後之補訓或重新訓練,由海巡署
(未來如配合 101 年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
員會辦理)以併於各年度海巡特考訓練班隊辦理,訓期為 6 個
月。訓練課程不適用本計畫第 6 點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並
依實際情形另定隨班附讀相關規定函送保訓會核定。
二十三、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
定。
(二)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