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採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
態度為重點,並得按業務需要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
三、訓練對象
(一)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
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證人類科補訓人員、歷年特種考
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補訓人員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實務訓練期間為 4 個月
(二)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五、訓練機關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或司法院指定之機關負責辦理。
六、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編列之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七、調訓程序
(一)由司法院通知各錄取人員,依錄取人員名次先後順序,選填志願辦
理分配作業。各錄取人員應於分配結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內,前往
報到接受訓練,並以實際報到日為訓練開始日期;惟分發機關為應
業務需要,得指定報到日期,各錄取人員應依指定日期前往報到接
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期滿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
畫表(如附件 1)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
八、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不予受理。但無
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九、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
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保訓會: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
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
下列情形之一,且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
附件 4)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指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
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訓
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
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
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
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二、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二)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
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
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
如附件 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三、請假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
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7 條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實務訓練成績應參酌專業講習成績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
附件 7。
(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司法
院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
,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
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
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
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
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
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
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
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8)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並副知司法院。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函報司法
院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3.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4.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5.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6.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
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
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司法院函送保
訓會並副知銓敘部廢止受訓資格。
十八、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6 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十九、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不得於對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且對外直
接發生效力之文件中具名。
(二)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