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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期間偶發重大事件通報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5469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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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建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機關(
    以下稱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理各項訓練期間偶發
    重大事件通報管理制度,俾掌握事件發生之資訊與發展趨勢,儘速妥
    適應變及處理,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



貳、適用受通報對象及期間
一、對象:參加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理之各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人事人員、行政中立、高階公務人員
    中長期培訓及其他相關訓練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
二、期間:上開對象所屬各項訓練期間,並含括該訓練期間所跨之例假日
    。



參、偶發重大事件
一、意外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發生車禍、溺水、中毒或運動傷害等情
    事。
二、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發生鬥毆、觸犯刑事案件或
    破壞訓練機關設施等情事。
三、輔導衝突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發生與講座、輔導員衝突、管理不
    當或受訓人員抗爭等情事。
四、天然災害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發生重大火災、風災、水災、震災
    、爆炸或其他重大災害。
五、自傷(殺)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發生造成該員肉體上的傷害與疼
    痛之自傷(殺)行為。
六、疾病事件:受訓人員訓練期間經醫療機構診斷,發現有心理疾病(例
    :憂鬱症等)、重大傷病(例:惡性腫瘤、慢性腎衰竭等)或法定傳
    染病(例:愛滋病等)。
七、其他於訓練期間足以影響受訓人員身心健康或訓練實施之重大事件。



肆、輕重程度區分等級
一、甲級事件
(一)受訓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二)亟須保訓會或其他單位協助及其他可能引發媒體關注、社會關切之
      事件。
二、乙級事件
(一)受訓人員重傷送醫。
(二)未達甲級事件程度,且無法即時處理之事件。
三、丙級事件
    受訓人員輕傷或疾病送醫。



伍、通報作業處理時限及程序
一、各輕重等級通報時限
(一)甲級事件:獲知事件 1  小時內。
(二)乙級事件:獲知事件 4  小時內。
(三)丙級事件:獲知事件 8  小時內。
二、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於獲知事件後,應填具偶發重大
    事件即時通報表(如附件 1),儘速傳真至保訓會,並再以電話或其
    他立即可行之方式(如手機簡訊)通報保訓會。
三、保訓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報請主任委員(甲、乙級事件)或副主
    任委員(丙級事件)核示,並依應行辦理事項(如附件 2),分別處
    理統籌事項、媒體回應、關懷輔導及聯繫溝通等相關事宜。



陸、處理原則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
    應隨時留意是否有特殊行為或表現異常情事,適時予以關懷、晤談,
    減少偶發重大事件發生機率。
二、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遇有偶發事件時,應本
    「發現快、反應快、處理快」原則,妥善協調處理。
三、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應將偶發重大事件檢討
    處理情形做成案例檔案,以為日後參考與改進。



柒、附則
    保訓會、國家文官學院及該學院中區培訓中心委託辦理訓練時,各受
    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遇有偶發重大事件時,其通報處理之方式,
    原則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國家文官學院並得依需要另定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