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
二、操行考核項目為思想、品德、才能、生活,各占總成績 25%:
(一)思想:建立忠貞愛國、民主法治、積極進取、服務人群之正確人生
觀。
(二)品德:培養誠信合作、負責任、重榮譽、力行奮鬥之高尚品德。
(三)才能:學習嫻熟警技、能說、能寫、能思考、會做事之警察才能。
(四)生活:鍛鍊刻苦耐勞、勤奮樸實、整齊清潔、重禮守紀之生活習性
。
三、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評分等級: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四、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80 分,按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9 分。
2.記功一次加 3 分。
3.嘉獎一次加 1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9 分。
5.記過一次扣 3 分。
6.申誡一次扣 1 分。
7.留校察看扣至 60 分。
受留校察看處分,每階段操行基本分為 60 分。
實習期間所發布之獎懲令,併入下一階段操行成績。
(二)請假紀錄:
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7 點之標準加減分。
(三)考核紀錄:
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平日考核加減分表之標準加減分。
(四)考核會議:
中隊長於階段結束前召集各級幹部開會,依綜合考核紀錄評議,加
減操行分數以操行總分 1.5 分為限。
五、考核權責:
(一)訓導處主任:負責考核成績之審查及核擬處理。
(二)總隊長:負責考核工作之監督及考核資料之審查核轉。
(三)大隊長:承總隊長之命綜理所屬大、中隊學員考核事宜。
(四)中隊長:綜理全隊學員考核事宜。
(五)訓導:負責學員考核資料之綜合審查及重點考核。
(六)區隊長、教育班長:負責該區隊學員考核工作。
(七)事務員:學員之優劣事蹟,隨時紀錄列報。
(八)訓練單位教職人員或隊職人員發現非本屬學員之優劣事蹟,除應為
必要指導外,並隨時通知該管隊職人員處理。
六、綜合考核紀錄由隊職人員於階段終了前評定,並逐級陳核。
七、考核會議應於階段結束 15 日前,由中隊長召集各級幹部舉行,審查
平日考核及加減分資料,評議綜合考核加減分。考核會議後 3 日內
將操行成績名次表逕行公布,會議紀錄、加減分登記表、考核成績表
陳報核備。
八、學員重大獎懲案件或各隊所送考核資料認有必要時,得隨時由訓導處
簽准召開訓育委員會審議。
九、輔導事項:
(一)受申誡以上記大過以下之處分,或經常違規者,由隊職人員予以告
誡、輔導,隨時個別談話,並得敦請其家長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
員改過遷善。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由大隊長予以告誡、輔導,個別談話,並得敦
請其家長蒞校懇談,共同輔導學員改過遷善。
(三)思想、品德、考核評鑑成績未滿 70 分者,由大隊長協同隊職人員
予以重點教育輔導。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