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92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軍訓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軍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軍訓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基本教練:占 60%,但學員入學之第 1  階段占 100% 。
(二)體能測驗:五十公尺游泳與三千公尺跑步各占 20%,上述二項成績
      採記標準依據訓練機構訂定之「五十公尺游泳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
      」及「三千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辦理;但學員入學之第
      1 階段均不採計成績。



四、軍訓基本教練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成績考核項目:依實際編排授課之訓練內容、進度實施考核。



六、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