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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4 2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92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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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體技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體技成績考核科目為摔角、游泳(200 公尺)及體適能等 3  項。



三、體技成績考核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
    格,不及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體技成績考核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
      摔角成績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游泳(200 公尺)成
      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體適能成績考核占 33%(每
      週上課 2  小時)。
(二)第 2  階段:
      摔角成績考核占 34%(每週上課 2  小時)、游泳(200 公尺)成
      績考核占 33%(每週上課 2  小時)、體適能成績考核占 33%(每
      週上課 2  小時)。



五、體技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摔角:
      1.平時考查成績:含學習精神、練習表現或隨堂測驗,占階段考核
        成績 50%。
      2.筆試成績:於訓練期間,由教官出題實施筆試,占階段考核成績
        10% 。
      3.期末考試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
(二)游泳(200 公尺)、體適能:
      1.平時測驗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40%。
      2.學習精神考查成績: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3.鑑定測驗成績:擇授課內容實施期末測驗,占階段考核成績 30%
        。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