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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92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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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獎懲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6 點,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獎懲依本規定辦理,由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推廣
    教育訓練中心層報校長核定之。



三、受訓人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有本規則規定應予懲罰之行為,或於該
    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或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懲罰
    。



四、受訓人員有累次違反本規則應予懲罰之行為者,得加重其懲罰。



五、受訓人員之獎懲,除廢止訓練資格外,得相互抵銷。



六、受訓人員受獎懲,須經校令發布後執行之。受訓人員受記大功以上之
    獎勵或記過以上之懲罰,應通知其家長(屬)。



七、受訓人員獎勵分下列 3  種:
(一)嘉獎。嘉獎三次,視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記功三次,視為記大功一次。
(三)記大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四)每階段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
(五)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六)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8  名。
(七)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7  名或第 8  名。
(八)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3  名或第 4  名。
(九)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2  名或第 3  
      名。
(十)代表警大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 2  名。
(十一)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警大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5  名、第 6  名或第 7  名
      。
(四)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4  名、第 5  名或第 6  名
      。
(五)代表警大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 2  名。
(六)代表警大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 1  名。
(七)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八)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於警察學術、技能研究有重大貢獻。
(二)檢舉因而破獲重大犯罪或協助破獲重大犯罪。
(三)救護他人緊急危難或適時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 4  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 3  名。
(六)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世界或亞洲紀錄。
(七)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優良事蹟。



十一、受訓人員懲罰分下列 4  種:
(一)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二)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三)記大過。
(四)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 2  小時以上未滿 1  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員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 0.5  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一)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二)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 14 條第 17 款或第 18 款情形,情
        節輕微。
(十三)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四)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幹部,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實驗或實習。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 1  日或逾假 1  日以上未滿 2  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擅自留宿外人。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八)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 14 條第 17 款或第 18 款情形,情
        節重大。
(十九)在校內飲酒。
(二十)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一)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
          節輕微。
(二十二)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較重。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 1  日以上未滿 2  日或逾假 2  日以上未滿 3  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安
        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
          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毆打他人,不聽制止。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五)每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及實習成績不及格。
(六)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  者,或請事假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超過 14 日。
(七)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超過課程時數 2% 。
(八)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
      查表。
(九)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十)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一)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十二)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十三)竊取他人財物。
(十四)不假外出 3  日以上或逾假 5  日以上。
(十五)校內考試舞弊。
(十六)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七)施用、持有毒品。
(十八)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並執行。
(十九)一次記三大過或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二十)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
(二十一)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
          節重大。



十六、本規定所定之懲罰事由有犯罪嫌疑者,除依本規定懲罰外,並依法
      移送法辦。



十七、受訓人員對於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
      個人權益者,準用警大學生(員)申訴處理辦法提出申訴。



十八、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