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5 點,訂定本規定。
二、假別及事由: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並經查明屬實者。
(二)病假:經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經公、私立
醫院證明者。
(三)婚假: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婚假,其未 1 次請畢者,得於
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分次申請。
(四)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
,請 3 日以內之陪產假,例假日順延之。
(五)喪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 7 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 4 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
亡者,給喪假 3 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六)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七)公差假:因班務經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指派者,得請公差假。
(八)特別假: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三、學員每階段請事假不得超過 7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或上課時段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 ;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 ;如因公
假、喪假或分娩、流產、重大傷病事由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經檢
具證明並經核准者,准予停止訓練。
四、請假外出先填請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送呈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
准後持請假單(副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開,並依期限返校。
五、准假權責:
(一)1 日以內之假送由帶班人員核准。
(二)1 日以上 3 日以內之假由二級主管批示。
(三)3 日以上之假由主任核准。
(四)批准在案之假,得賦予帶班人員決行。
同一期間請假應一次為之,不得分次、分開請假。請假手續除特殊情
形未能事先及時辦理者外,至遲均應 1 日前提出。
六、請假期間遇有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發生逾時返回者,得檢具證明申請
補假;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獎懲規定辦理外,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
以曠課論。
七、學員請假應扣操行分數者,其扣分及處分之標準如下:
(一)無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時扣 0.1 分;有課期間請事假者,每小
時扣 0.2 分。
(二)喪假、公假、婚假、陪產假、病假,免扣分,但不得列為全勤。
(三)逾假或未假外出,除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懲處外,逾假
或未假外出期間以事假登記。
八、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經簽奉校長核准者,給予特別假。
九、在期中、期末考試期間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報請核准,並應以請
假單一聯送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辦理補考事宜。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