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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000192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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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生活管理事宜,特依據 100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4 點,訂定本規定。



二、為維持團體秩序,增進學習效能,學員在校受訓期間,依本生活管理
    規定實施作息。



三、生活作息時間
    ┌────────────────┬───────────┐
    │06:00 起床                      │14:00-17:50 上課      │
    ├────────────────┼───────────┤
    │06:20 早點名、晨間活動、環境整理│18:00 晚餐            │
    ├────────────────┼───────────┤
    │07:20 早餐                      │19:30 晚自習及文康活動│
    ├────────────────┼───────────┤
    │08:10-12:00 上課                │21:20 晚點名          │
    ├────────────────┼───────────┤
    │12:00-13:40 午餐、午休          │22:00 熄大燈、就寢    │
    └────────────────┴───────────┘



四、學員幹部
    學員入校受訓 1  週內,選出學員幹部協助各項班務與生活管理事務
    。
(一)學員幹部包括:學員長、副學員長、班代表(分班授課時)、學藝
      、總務、文康及服務、班長(集合時建制班)。
(二)各幹部工作事項:
      1.學員長:綜理班期事務、接待老師上下課、處理學員意見反應等
        。
      2.副學員長:襄助學員長處理班期事務。
      3.班代表:綜理班務、引導老師至教室授課、接待老師上下課、處
        理學員意見反應等。
      4.學藝:各項活動照相攝影、製作簡歷名冊、教室佈置、製作畢業
        紀念冊及通訊錄等。
      5.總務:公基金收取控管、公物採購、各項公費支出等。
      6.文康:單日校外參訪、結業參訪、慶生會及各項文康活動籌備規
        劃。
      7.服務:上課教具整備、影印教材及教室、水電管制、領取報紙、
        學員寢室損壞報修等。
      8.班長(集合時建制班):輪值值星勤務、領導全班學員參加活動
        、班公差勤務之派遣、領導班員環境整理。



五、服裝儀容
(一)學員受訓期間,應著整齊制服上課,並佩掛學員證;遇有重要集會
      場合,亦著制服參加。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整燙,佩件應齊全。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鬍鬚每天刮乾淨、皮鞋保持光
      亮。



六、言行舉止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於校外不得有影響校譽之言行。
(三)校區內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校區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戶外指定處所,不得於校區內邊
      走邊吸菸。
(五)警光樓、警英樓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
      齊服裝。



七、寢室規定
(一)學員每晨聞起床鐘聲後,應即起床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寢室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鋪、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掛
      物品。
(五)學員輪流每日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用之
      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不得留宿親友,烹煮膳食。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十)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
(十一)各寢室應推舉室長1人,處理寢室事務。
(十二)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該寢室學員應報請隊部師長通知總
        務處檢修。



八、文康室使用規定
(一)使用文康室以靜態文藝性活動為主,但假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電視機音量不宜過大,最後離開者應隨手關閉電源。
(三)桌椅、書報、文康器材等公物,使用後歸還原位,排置整齊。



九、教室規定
(一)學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學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上課鐘響後,學員應即儘速就座,於 20 分鐘後,如授課老師尚未
      抵達教室,學員長應即報告隊部師長並與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承辦人
      員聯繫,並聽從指示辦理。
(四)學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
(五)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其
      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學員 1  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上課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敬禮問好,下課時發「立
        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致謝。
      2.準備老師茶水、授課完畢請老師於教學日誌簽名。
      3.維持教室秩序整潔、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門窗等事宜
        。
(七)學員長負責老師接待事宜、班代表引導老師至教室授課。
(八)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服務幹部報請推廣教育訓練中心承
      辦人員處理。



十、餐廳規定
(一)學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自行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收拾清潔、桌
      椅及碗筷放至規定位置後始得離席。
(二)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學員長或隊部師長提出,轉請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處理。
(三)學員除經核准外一律至學校餐廳用膳,不得委由其他學員取往寢室
      或他處進餐。



十一、圖書館借閱規定
  (一)圖書館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四:8 時 30 分至 21 時;連續假日前 1  天開放至
          16  時。
        2.週五:8 時 30 分至 17 時;週六:8 時至 12 時;週日:14
          時至 21 時。
        3.國定假日休館: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訂公告之。
  (二)學員生請持學員證或識別證入館;並依規定辦理借閱。
  (三)借閱規定:
        1.圖書:限借 10 冊,借期 28 天,可續借 1  次。
        2.非圖書資料:借期 2  週,不辦理續借。
        3.期刊、報紙、參考書、學位論文及政府公報:限館內使用,不
          外借。
  (四)禁止規定如下:
        1.禁止飲食、吸菸、嚼檳榔、穿拖鞋入館。
        2.禁止擅自接用電源,使用電器設備。
        3.凡違法、違禁及非本館館藏資料皆不得攜入。
  (五)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圖書館管理要點辦理。



十二、醫療規定
  (一)醫務室上班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16 時 30 分。
  (二)服務項目:
        1.緊急傷病處置及協助學員轉外就醫。
        2.提供門診診療服務(依每月公告之門診時間表為主)。
        3.衛生保健諮詢、藥物諮詢及醫療諮詢。



十三、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40 分;晚間 18 時至 19 時
        30  分。
  (二)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學校會客室會客。
  (三)來賓親友到校會見學員,應至校門口警衛室出示身分證明,填寫
        登記簿。



十四、學員生活管理考核依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五、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