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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061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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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訓練機構擬定實習計畫,函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並由訓練機構函
    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四)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
    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體技成
    績考核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
    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軍訓成績考核
    依「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
    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
      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每週
      時數,為階段體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
      算為該階段成績,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及實習成績任一項目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
    訓練機構函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其
    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後不
    得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校推廣教育訓練中
    心處理。



十、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