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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0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01611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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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
    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操行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0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中央警察大學公布之
    獎懲及該校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如附
    表 1)及差假紀錄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每學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 80 分。
(二)功過及加減分得相互抵消。
(三)學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分數:
      1.大功一次加 9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嘉獎一次加 1  分。
      2.記大過一次減 9  分;記過一次減 3  分;申誡一次減 1  分。
(四)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 1  次。



三、受訓人員操行成績分下列五等評分,60  分以上為及格。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四、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五、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應由中央警察大學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隊職官開會評
    定後,列冊層報校長核定。



六、受訓人員操行考查,應照規定之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
    )填報。



七、操行成績不合格者將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