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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選規二字第1010002478號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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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
    宜,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新增或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
    建議事項。



三、本會於認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時,應以具備經由學校教育
    或訓練長期累積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
    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
      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
      其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由本部遴聘,聘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本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擔任委員,人數十四人至十八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
    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項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
    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五、本會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先
      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並依第三點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本部。
(二)本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
      相關領域委員先召開分組會議徵詢各界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
      ,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本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六、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
    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
    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送請有關機
    關查照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