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
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期中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成
績 50%。
2.期末綜合測驗:各科目依訓練課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占該科目成
績 50%。
(二)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
人員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執勤實務成績考核
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
人員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
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執勤務、操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按本規定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專業訓練總成績。
六、專業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七、學科、體技及執勤實務、操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任一項目成績不
及格,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八、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稱警大
)相關單位處理。
九、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警大核准方得補考。
十、曠考者,曠考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