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操行考核之內容及操行成績計算規定以「 101 年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 1)及差假紀錄計
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受訓人員於訓期開始時一律給予基本分 80 分。
(二)加減分得相互抵銷。
(三)受訓人員獎懲事項按下列標準加減(扣)分數:
1.嘉獎一次加 1 分,記功一次加 3 分,大功一次加 9 分。
2.申誡一次扣 1 分,記過一次扣 3 分,大過一次扣 9 分。
三、受訓人員操行成績分下列五等評分,60 分以上為及格。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四、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於專業訓練期間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
以上處分,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五、受訓人員操行成績應由輔導員列冊層報中央警察大學校長核定。
六、受訓人員操行考核,應照規定之「受訓人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
(附表 2)填報。
七、操行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