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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1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1011514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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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8 點規定訂定之。



二、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各階段實施內容與標準如下:
(一)期中測驗:
      1.儀態訓練: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
        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8 分鐘以內、女性 20 分鐘以內及格
          。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3 秒 50 以內、女性 25 秒以內
          及格。
(二)期末測驗:
      1.儀態訓練:整齊報數、新線整齊、小角度整齊、行進變換隊形變
        換方向。
      2.體能測驗: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與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
     (1)25  公尺游泳:需會換氣,不限姿勢游畢。
     (2)3000  公尺跑步:男性 15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 17 分鐘 3
          0 秒以內及格。
     (3)4 乘 25 公尺折返跑:男性 21 秒 50 以內、女性 23 秒以內
          及格。



三、儀態訓練成績於期中、期末測驗時統一實施測驗,考核方式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四、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僅採計儀態訓練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
      0 分為不及格。
(二)體能項目(25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之測驗結果列入考核,但不列入體能及儀態訓練成績計算
(三)任一體能項目期中或期末測驗未達標準,或儀態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報內政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體能及儀態測驗者,需備相關證
    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又前於期中測驗達到期末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六、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