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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5 2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10035112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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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及急救術。



三、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2.第二階段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1.第一階段:均不採計成績。
      2.第二階段:各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七、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均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八、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