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4 點規定訂定之。
二、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操行考核規定予以減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立
醫院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起 1 個月內,分次申請
。
4.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者,得提出證明,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 3
日以內之陪產假,例假日順延之。
5.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 7 日以內之假。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 4 日以內之假。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
死亡者得請 3 日以內之假。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
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
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核給,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
出適當證明。
6.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之
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7.公差假:
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二)准假權限
1.1 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決行。
2.1 日以上未滿 3 日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二級主管
批示。
3.3 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主任批示。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帶班人員決行。
三、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
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8 %,或請事假不得超過 7 日,事、病
假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
四、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檢
具證明報請停止訓練。
五、請假應填具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呈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
後持請假單附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校,並依期限返回。
六、請假報告應於 24 小時前提出,但事出緊急,不及按正常程序請假者
,得由帶班人員先予放行,返校後隨即補陳假單。
七、請假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致無法準時收假者,須立即報備並
事後提出佐證,補辦請假手續。
八、除公差假及特別假外,其餘假別之請假不列入全勤。
九、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十、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