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訓練宗旨在於充實學員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公務倫理、專業知識,
增加外語能力,陶冶人格,俾建立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應
具備之基本知識、能力與素養。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就所錄取人員派至相關單位實務見習,以瞭解外交實務運
作。
三、訓練對象
(一)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二)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補
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教育訓練:5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2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25 日、同年 2 月 18 日至 5 月 10 日、同年 5 月 27 日
至 7 月 5 日。
2.實務訓練:1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2 年 1 月 28 日至 2 月
8 日、同年 5 月 13 日至 5 月 24 日。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教育訓練:0.5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2 年 1 月 7 日至 23
日。
2.實務訓練:2.5 個月,預定期間為 102 年 1 月 24 日至 4
月 3 日。
五、訓練機關
(一)教育訓練: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
(二)實務訓練:赴外交部各所屬單位實習。
六、訓練課程
(一)教育訓練:
1.理論與實作並重:加強外交事務、國際新聞傳播業務、國家政策
及我國政經概況等課程,並講授未來從事公務所需之各項知能,
諸如公文寫作、翻譯能力、第二外國語文及薦任人員應具備之共
通能力之訓練。另安排實地參訪以及分別以國語、外語表達之各
項演練及演講等活動。
2.跨領域合訓:為增進未來駐外工作之合作與瞭解,實施與國家安
全局新進情報人員合訓,加強對其他機關駐外工作之認識與瞭解
。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事務單位及業務單位實習。
(三)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課程
配當表分別如附件 1、2 。
七、訓練經費
本案所需經費由外交學院編列之相關預算下支應,僑務委員會(以下
簡稱僑委會)僑務人員所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數,由外
交學院核算後請僑委會僑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分攤歸墊。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
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另案通知,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學院;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外
交學院報到並接受訓練。
(二)實務訓練
由外交部通知受訓人員獲派訓練單位,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
各實務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
.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如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不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發給津貼,
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意外
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
(三)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或高於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四
等考試錄取人員)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教育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另加強輔導正確之對外工作觀念及處世態度,使受訓人員
對外交實務有更深之認識。
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
導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常情事,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由訓練機關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常
情事,由訓練機關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由訓練機關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
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1.請假手續如下:
(1)請假學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送外交部學院,經核准後方得離
院。
(2)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 24 小時內補辦
請假手續。
(3)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
之。
(4)上課(尤其上午第 1 節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
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外,不得請病假。請病假 2 日以上者
,須繳公立醫院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證明書。
2.請假 1 日以 8 小時計,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
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課
論。
3.教育訓練期間之請假、曠課及遲到,扣減總成績分數之標準如
下:
(1)公假、婚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均不予扣分。
(2)病假時數在全期總時間 4%(外交領事人員:816 小x0.04=
32.6 小時 /8=4 日;外交行政人員:80 小時x0.04=3.2
小時=0.5 日)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 4% 者,每小時扣
減總分 0.025 分。女性學員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
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3)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小時扣減總分
0.1 分。但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
分娩,必須由其照顧者,2 日以內免予扣分。超過 2 日獲
准續假者,每逾 1 小時扣減總分 0.03 分。家庭因水、火
災、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其處理善
後者,亦同。
(4)曠課每小時扣減總分 1 分。
(5)上課不得遲到,每遲到 1 次,扣減總分 0.01 分,惟每月
遲到次數不得超過 3 次,超過者,每次扣減總分 0.02 分
。
(6)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 1 小時
者,以 1 小時計。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85% ,其中學科考評占 30% 、口
語演練占 30% 、個人資質占 40% (含持有駕照 2%)。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5% ,其中事務單位訓練成績占
50%(工作績效占 50% ,個人資質占 50% )、業務單位訓
練成績占 50%(工作績效占 50%,個人資質占 50%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
1.教育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15% ,其中學科考評占 60% 、綜
合口試占 20% 、個人資質占 20% 。
2.實務訓練成績:占總成績 85% ,其中工作績效占 80% ,個
人資質占 20% 。
(三)學員考核總成績分經外交學院審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4.丁等:不滿 60 分為不及格者。
十七、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本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送交外交部部長評定。
(二)前項訓練總成績經外交部評定不及格者,由外交部函請保訓會評
定,經保訓會查明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得敘明理由退還外
交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外交部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
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
付外交部確認繳款。
(四)外交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6)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學院函報外交部核轉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丁等)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保訓會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二)受訓人員發生第 13 點第 2 款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訓練
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
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
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項第 7 款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罰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三)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
受訓資格者,於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依保訓會 101 年 1
月 5 日公訓字第 1000019555 號函核定之「 99 年(含)以
前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