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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6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216012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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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1  年公務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
    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1  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及體技成績成績占總成績 80%。
(二)操行成績評分分成 3  階段,每階段評核 1  次,占總成績 20%。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內政部消防署擬定實習計畫,核定後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並由內政部消防
    署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體技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成績:由教師隨時舉行之隨堂測驗或視學員課堂表現予以評分
      ,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由教師視授課進度舉行,占階段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由教師視授課情形於階段訓練結束前舉行,占階段成績
      40% 。
(四)階段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 1  次(違反本規定第十一、十二及
      十四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科目總分若高於 60 分仍以 60 分計
      。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體技成績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
    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體技及學科各科目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占整體
    訓練期間所有體技及學科科目學分比例總和,為學員總成績。



八、學科各科目累積 5  學分(含)以上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
    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體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函報保訓會廢止
    其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教務科後不得
    更改,但屬任課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
    教務科處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