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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6 0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02196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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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操行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  分以上。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五)丁等:未滿 60 分。



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 80 分,依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 9  分。
      2.記功一次加 3  分。
      3.嘉獎一次加 1  分。
      4.記大過一次扣 9  分。
      5.記過一次扣 3  分。
      6.申誡一次扣 1  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
      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 2  點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四)其他規定
      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 1  次。



四、受訓人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填報。



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六、操行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由教育訓練單位幹部開會評定。



七、每階段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