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並由教育訓練機
構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25%。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25%。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依規定時間舉行,占階段成績 50%。
(四)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五)專業核心科目檢定考試:學員於教育訓練結束前應參加中央警察大
學(以下簡稱警大)專業核心科目「行政法」及「犯罪偵查學」等
二科檢定考試,不及格者應利用教育訓練期間再參加上述考試。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
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警技成績考核依「10
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軍訓成績考核依「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警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
數為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軍訓每週
時數,為階段警技、軍訓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軍訓、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
階段成績,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任一項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及
教育訓練結束前柔道未達一級者、射擊未達二等射手者、未全數通過
專業核心科目檢定考試者,由教育訓練機構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
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警大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教
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校教務處處理。
十、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三、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四、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