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語文訓練:專精外國語文為外交領事人員之核心職能,爰就錄取人
員之報考語文進行專業訓練,並訂定評核標準。
(二)教育訓練:訓練宗旨在於建立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應具備
之專業知識、能力與素養,強化學員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及公務倫理
。
(三)實習訓練:錄取人員分派至外交部各單位實務見習,以瞭解外交實
務運作。
(四)資質訓練:就錄取人員之學習態度、外交人員特質、潛能及品德言
行進行輔導及訓練。
三、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以下
簡稱外交特考)錄取人員。
(二)100 年、101 年外交特考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三)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薦送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以下簡稱外交學院)代訓之僑務人員,採隨班附讀辦理。
四、訓練期間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計 6 個月:
1.語文訓練:2 個月。
2.教育訓練:2 個月。
3.實習訓練:1.5 個月。
4.資質訓練:0.5 個月。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計 4 個月:
1.教育訓練:2 個月。
2.實習訓練:1.5 個月。
3.資質訓練:0.5 個月。
五、訓練機關
(一)語文、教育及資質訓練:外交學院。
(二)實習訓練:外交部各單位。
六、訓練課程
(一)語文訓練:以執行外交政策為導向,就錄取人員之報考語文,進行
聽、說、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訓練期滿需接受正式之語文
程度檢測或其他客觀之程度評核考試。
(二)教育訓練:
1.理論與實作並重:加強外交事務、國際新聞傳播業務、國家政策
及我國政經概況等課程,並講授未來從事公務所需之各項知能,
諸如公文寫作等薦任人員應具備之共通能力訓練。另安排實地參
訪以及分別以國語、外語表達之各項簡報及演講等演練活動。
2.跨領域合訓:為增進學員未來派外對其他機關駐外人員業務之瞭
解與合作,實施與國家安全局新進情報人員合訓。
(三)實習訓練:分別於事務單位及業務單位實習。
(四)資質訓練:就參訓學員受訓期間平日表現、個人特質、外派適性、
公務員適性、外交人員特質、活動參與度等項目進行輔導與評估。
(五)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課程
配當表分別如附件 1、2 。
七、訓練經費
本案所需經費由外交學院編列之相關預算下支應,僑委會僑務人員所
需部分將依代訓人數及參與課程時數,由外交學院核算後請僑委會分
攤歸墊。
八、調訓程序
(一)語文、教育及資質訓練
訓練起迄時間由外交部另案通知,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外交學院;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外
交學院報到並接受訓練。
(二)實習訓練
由外交學院通知受訓人員獲派訓練單位,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
至各實習訓練單位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
.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如附件 3)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外交部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4)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之因果關係消滅(如前款
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
全職工作等),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
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
格。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本訓練採不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依下列俸給發給津貼,
並得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意外
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
。
(三)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或高於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四
等考試錄取人員)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
其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
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
導要點」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曠課、發生衝突事件、自殺
(傷)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之學習表現異常情事,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由訓練機關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常
情事,由訓練機關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
表(如附件 5)。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由訓練機關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
輔導諮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三、請假規定
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須知」,函報外交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四、獎懲規定
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以下簡稱獎懲規定)函報外交部轉
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十五、成績考核規定
(一)由外交學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
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函報外交部轉保訓會核
定後實施。
(二)外交學院設考核委員會,由外交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副院長擔
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由外交部人事處處長及外交學院各組輔導
員組成,負責定期召開考核會議,進行成績考核及審議。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語文、教育、實習
及資質四項考核成績,各占 25%,各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
2.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訓練成績分為教育、實習及資質
三項考核成績,其中教育訓練占 40%、實習訓練占 30%、資質
訓練占 30%,各以 100 分為滿分,70 分為及格。
(四)學員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列入學員資質訓練考核成績;期中及
期末考核總成績以各項訓練考核成績加權計算,經考核委員會審
定後,其等級區分如下:
1.甲等:80 分以上者。
2.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3.丙等:未滿 70 分者,即為不及格。
十六、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一)訓練成績考核分為第一階段期中考核及第二階段期末考核:第一
階段期中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不得參加
第二階段之訓練及考核。
1.期中考核:自訓練開始,每月召開 1 次定期考核委員會,就
學員之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等訓練項目進行考核,倘有表
現異常者,依據本計畫第 12 點予以輔導;訓練 3 個月期滿
,召開期中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現異常學員經考核委員會審議
為不及格者,應請不及格學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交外
交部部長評定。
2.期末考核:考核委員會就受訓學員累計至期末之總成績進行考
核,凡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成績經核定為不及
格者,應請不及格人員列席陳述意見,審議結果送交外交部部
長評定。
(二)前項訓練成績經外交部評定不及格者,由外交部函報保訓會,經
保訓會查明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期中或期末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即廢止其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情事者,得敘明理由退還外
交部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外交部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請證資訊
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
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
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
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
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
後將繳費證明交付外交部確認繳款。
(四)外交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6)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外交學院函報外交部核轉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期中或期末考核,其語文、教育、實習及資質項目任一項考核
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丙等)者。
3.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6% 者。(謹註:約 7 日)
4.訓練期間曠課或不假外出時數累計達 8 小時者。
5.參加各項測驗、競賽、演練涉及舞弊或拒絕參與者。
6.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7.訓練期間對同儕、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外交
學院、實習單位員工施以騷擾、恫嚇或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8.故意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子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機
密文書外出,或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外交部有關紀律規定,情
節嚴重者。
9.訓練期間依獎懲規定受懲處,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
過者。
10.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保訓會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
(三)受訓人員發生本訓練計畫第 12 點第 2 款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
情事時,訓練機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第 1 款任
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
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外交部(外交學
院)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前二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0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罰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停止訓練人員經保訓會核准重新訓練者,由外交部(外交學院)
安排參加次年度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3 點訓練方式之規
定。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