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本考試會計、統計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主計專業法
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主計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會計、統計類科
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
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
計總處)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主計總處
辦理。
肆、研習地點
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 2 段 126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主計專業課│預算法規 │3 │40 │
│程 ├─────────────────┼──┤ │
│ │會計法規 │3 │ │
│ ├─────────────────┼──┤ │
│ │決算法規及編製實務 │3 │ │
│ ├─────────────────┼──┤ │
│ │統計制度與法規 │2 │ │
│ ├─────────────────┼──┤ │
│ │經濟指標簡介 │2 │ │
│ ├─────────────────┼──┤ │
│ │統計調查結果之推廣應用 │2 │ │
│ ├─────────────────┼──┤ │
│ │基本國勢調查簡介 │2 │ │
│ ├─────────────────┼──┤ │
│ │地方預算之編審與執行及宣導戰時預算│3 │ │
│ │轉換作業 │ │ │
│ ├─────────────────┼──┤ │
│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審與執行簡介 │3 │ │
│ ├─────────────────┼──┤ │
│ │內部審核法規與實務 │5 │ │
│ ├─────────────────┼──┤ │
│ │政府採購監辦實務 │6 │ │
│ ├─────────────────┼──┤ │
│ │國內外差旅費報支要點 │2 │ │
│ ├─────────────────┼──┤ │
│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1 │ │
│ ├─────────────────┼──┤ │
│ │內部控制簡介 │3 │ │
├─────┼─────────────────┼──┼──┤
│主計資訊課│主計資訊系統簡介 │3 │3 │
│程 │ │ │ │
├─────┼─────────────────┼──┼──┤
│主計人事相│主計人事法規 │3 │5 │
│關課程 ├─────────────────┼──┤ │
│ │主計廉政 │2 │ │
├─────┼─────────────────┼──┼──┤
│個人管理才│主計制度與行政效率提升 │2 │9 │
│能課程 ├─────────────────┼──┤ │
│ │主計人員服務觀念與溝通技巧 │3 │ │
│ ├─────────────────┼──┤ │
│ │性別主流化 │2 │ │
│ ├─────────────────┼──┤ │
│ │藝文賞析(音樂欣賞) │2 │ │
├─────┼─────────────────┼──┼──┤
│其他課程 │體能活動 │2 │11 │
│ ├─────────────────┼──┤ │
│ │訓練介紹 │1 │ │
│ ├─────────────────┼──┤ │
│ │工作經驗分享 │1 │ │
│ ├─────────────────┼──┤ │
│ │實務經驗交流 │6 │ │
│ ├─────────────────┼──┤ │
│ │綜合測驗 │1 │ │
├─────┼─────────────────┼──┼──┤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 │2 │2 │
├─────┴─────────────────┼──┴──┤
│合計 │70 │
└───────────────────────┴─────┘
【備註】本表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辦理情形及實際需
要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2 年高普考會計、統計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於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原則於實務訓練期滿前調訓完竣。
二、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並一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
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寄
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於主計總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主計總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