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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法制專業法令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20015680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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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暨法務部 102
    年 10 月 8  日法人字第 10208523990  號函送會議紀錄併班辦理。



貳、宗旨
    為充實各機關初任法制與訴願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厚植人權保障及依
    法行政之意涵,提高服務精神,加強行政程序與技術,配合國家政策
    方針,以達成法治建設之目標。



參、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訓練對象:102 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及行政院所
    屬機關與行政院以外機關從事法制及訴願工作人員。
二、訓練人數:預定 55 人。



肆、訓練期間
    自民國 103  年 3  月 3  日起至同年月 28 日止,為期 4  週。



伍、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辦理。



陸、訓練方式及施教方法
一、專業課程包括憲法及行政法基礎法制研究、行政法專業法制研究、行
    政救濟及法制作業實務研究與習作、訴願審議實務與習作及法制專題
    演講等科目,詳如課程總表。
二、綜合座談:由司法官學院院長主持,邀請保訓會、行政院法規會共同
    派員參加結訓座談,俾瞭解學員需求及課程內容檢討。
三、意見調查:辦理訓練後之滿意度及意見調查,瞭解實施成效,作為日
    後辦理本項訓練改進依據。
四、本訓練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自由住宿。



柒、訓練經費
    司法官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捌、調訓程序
一、102 年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法制類科錄取人員之集中實務受訓名冊由
    保訓會提供;其餘人員依機關轄屬,分由行政院法規會及保訓會提供
    。
二、受訓人員收到司法官學院調訓通知後,除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經司法官學院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定日期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如期報到。



玖、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訓練成
    績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佔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二、學科總平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不滿 60 分不及格,不
    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學科測驗如有缺考者,不另補考,該科以
    0 分計算。
三、品德學識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不滿 60 分為不及格
    。
四、訓練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發給結業證書。
五、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以品德
    學識成績定其名次;如成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並排決定之。
六、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七、受訓成績於訓練結業後,由司法官學院函送各參訓人員服務機關,並
    副知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保訓會,其中法
    制類科錄取人員之成績,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拾、退訓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二、受訓期間未參加考試或請假時數達總時數五分之一者,立即退訓。
三、依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規定,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
    達一大過者,廢止受訓資格。
四、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拾壹、附則
一、學員研習期間,準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之相關規定。
二、學員研習期間出入司法官學院,應遵守司法官學院相關住宿及出入安
    全管理規定。
三、本計畫報請法務部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行政院法規會。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