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採矯正培育訓練,培育初任監所管理員應具備之基本戒護知能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俾有擔任管理人員之能力,特舉
辦本訓練。
三、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住民特考)四
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原住民特考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之補訓、重新訓練人
員。
四、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為 4 個月,分 3 個階段實施:
(一)矯正專業課程研習:在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研習 2
個月。
(二)原住民族集中訓練: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研習中心(以下簡
稱地方研習中心)集中訓練 1 週。
(三)實習課程:分配至矯正機關實習 7 週。
五、訓練機關
矯正專業課程研習於矯正署辦理,原住民族集中訓練於地方研習中心
辦理,實習則於矯正署分配之矯正機關實施。
六、訓練課程
(一)矯正專業概論課程:包括一般法律概論課程、矯正專業概論課程、
通識課程、矯正法規概論及管理員矯正實務課程、技能課程及教輔
活動。
1.一般法律概論課程:包含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國家賠償
法及實務、公務員服務法、訓練法規介紹、行政程序法、行政罰
法及廉政法令與實務等課程,藉由與職務相關法律概論課程之實
施,初步了解執法之法律基礎並培養應有之法律素養。
2.矯正專業課程:包含監獄學專題、犯罪學專題、刑事政策專題、
矯正專題、矯正心理學專題、老人心理學專題、老年受刑人管理
與輔導、精神醫學及輔導與諮商等課程,藉由矯正、心理及輔導
層面之理論課程,提昇矯正專業知能。
3.通識課程:包含人文關懷、性別主流化(包括 CEDAW)、職場溝
通與人際關係、矯正人員之倫理、品操與敬業精神、危機與風險
管理、行政中立理論與實務、情緒管理與壓力調適、經典研析、
人權問題及多元文化等課程,以培養公務人員之共通能力。
4.矯正法規概論及管理員矯正實務課程:
(1)矯正法規概論課程:包含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羈押法、
外役監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觀察勒戒
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等。
(2)管理員矯正實務課程:包含工場、舍房、炊場、小單位主管、
外役、外醫、押送收容人、崗哨、巡邏、門衛、檢查站、物品
檢查、收容人檢身、安全檢查、購物及違規申訴處理、特殊收
容人管理、戒具使用、固定保護使用、無線電使用與械彈保管
、自殺脫逃事故實例解析、暴行暴動事故實例解析、毒品犯戒
斷現象及心理特徵、毒品鑑識、傳染病之自我預防、矯正英文
會話、愛滋病防治、觀察勒戒業務介紹、長刑期受刑人管理、
毒品犯戒治工作、更生保護工作實務、名籍業務、金錢物品保
管、指紋捺印及辨識、獄政資訊與文書處理等課程,藉由實務
課程之實施,了解管理員各項戒護勤務之執行重點,培養戒護
知能,為日後之職場專業能力奠定基礎。
5.技能課程:包含急救實務、消防實務、槍枝分解結合與實彈射擊
、綜合逮捕術、警棍與帶離術、鎮暴教練及基本教練等課程,以
期透過技能課程之訓練,提升受訓人員面對突發狀況之處理能力
與應變能力。
6.教輔活動:包含戒護知能影片觀賞與討論、生活座談會、文康競
賽等活動。
(二)原住民族集中訓練: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安排訓練課程,以增進瞭解國家當前原住民族重大政策、法令及未
來發展趨勢,強化並提升專業服務品質,以有效推動原住民族行政
事務為主。
(三)實習課程:由矯正署分配之實習機關根據實際工作內容安排實習課
程,並指派實習單位之直屬主管及矯正署實習督導人員輔導之。
七、訓練經費
(一)矯正專業課程研習及實習課程:由矯正署編列預算支應。
(二)原住民族集中訓練: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調訓程序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原民會辦理公開分配作業後,由矯正署通知於規
定時間內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
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
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矯正署遇缺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
十一、福利及訓練津貼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學校)
,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
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
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不含地域加給)。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
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
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包含公務人員加給,但不含地域
加給)。
(三)受訓人員於實習課程期間如有實際擔任直接戒護人員之事實,得
支領該項增支專業加給。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
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生活輔導與考核
(一)在矯正署研習期間,受訓人員一律住宿,由矯正署派輔導人員擔
任生活輔導與品德考核事宜,受訓人員應遵守矯正署有關管理規
章。
(二)在地方研習中心訓練期間,由地方研習中心輔導人員擔任生活輔
導事宜。
(三)實習期間,除由分配實習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考核外,矯正署
並不定時派員前往考核。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如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
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常
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
件 3)。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4.受訓人員如於訓練期間亡故,矯正署應於事發當日立即通報保
訓會(適逢例假日則順延至辦公日)。
十三、請假規定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 4)辦理。
十四、獎懲規定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之獎懲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
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如附件 5)辦理
。
十五、成績考核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 6)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訓練
總成績經核定不及格者,不發給結業證書,並由矯正署函送保訓
會,參照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三)訓練成績之配分如下:
1.矯正專業訓練成績:占訓練成績 80%。
(1)學科課程:占矯正署研習成績 60%,各科採筆試、實地測驗
或口試加以考核。
(2)品德操守:占矯正署研習成績 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
守、性情、才能、生活。
2.實習成績:占訓練成績 20%。
(1)實習課程:占實習成績 60%,考核項目包括學習態度及工作
績效。
(2)品德操守:占實習成績 40%,考核項目包括觀念、操守、性
情、才能、生活。
(四)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所有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學科考試,考試科目於考試前
由矯正署署長核定公告。
2.學科考試未逾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者,各科均得補考 1 次,補
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
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
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考者,不在此限。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矯正署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7 日內,
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
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
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之「訓練及(合)格人員辦理證書費繳款」畫面點選「證
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
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
矯正署確認繳款。
(四)矯正署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訓練
成績清冊(如附件 7)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正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於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外,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二分之一者
。
3.在矯正署及地方研習中心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或實
習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5.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
重,有具體事證者。
6.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者。
7.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8.訓練期間對授課講座、輔導員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或
實習期間對機關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
9.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或訓練機
關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同附件 3),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
練,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十八、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報請法務部(矯正
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前款事由或公假致請假日數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十
二分之一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前 2 款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重新訓練。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9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