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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4 1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3001283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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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規範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
    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事宜,特依據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
    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教育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二)警技成績占總成績 30%。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四、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各次實習成績單獨計算,並
    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實習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並由教育訓練機
    構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學科、警技成績考查方式:
(一)平時考試:由教師隨時舉行之,占階段成績 30%。
(二)期中考試:每階段中間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
      段舉行,占階段成績 30%。
(三)期末考試:每階段終了前數週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
      地點時段舉行,占階段成績 40%。
(四)階段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平時考試成績併計為階
      段成績。



六、操行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
    試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警
    技成績考核依「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行政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學科每週時數,為階段
      學科成績。
(二)警技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每週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該
      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合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每週時數,為階段
      警技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警技、操行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成
      績。
(四)各階段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八、學科各科目之階段成績達科目數五分之一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
    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九、警技任一科目之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教育訓練機關函報內政部警政
    署函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四總隊、第五總隊(以下簡稱保一、四、五總隊)督訓組後不得更改
    ,但屬任課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保一、四、五總隊督訓組處
    理。



十一、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核准方得補考。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1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全階段授課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五、本規定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