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專業訓練:初步瞭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之歷史,建立對輔導會業務之熟稔性,充實應具備之公務處理技
巧,培養依法行政之觀念,增進處理業務專業知能,以提昇行政作
業效能。
(三)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
重點。
三、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三
等考試 5 週,依本計畫第 9 點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訓練期間
為 3 週;四等考試 3 週。專業訓練為 4 天,其餘時間為實務
訓練。
(二)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9 點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
月實務訓練。
(四)依本計畫第 10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四、訓練對象
104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
取人員及歷年本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委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
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二)專業訓練:由輔導會辦理。
(三)實務訓練:由輔導會及所屬各機關辦理。
六、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輔導會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專業訓練:由輔導會編列之預算支應。
(三)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列支。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
作業期間,依據輔導會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
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
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之「培訓業
務系統/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
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
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
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
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
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分配訓練」(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並由保訓會通知輔導會遇缺調訓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
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2),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
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
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
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
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
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
冊(如附件 3-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
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
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 及(三)2 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
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2),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
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
核准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逾 4 年,且為現任或最近 4 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訓練辦法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 4 年內
復應本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
,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達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並
由該實務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
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目工作經
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
。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其
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
1(1)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職務為委任
第五職等,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開法
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聘任人
員。
十一、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輔導會依其考試成績高低,依次分配至用人
機關(構)未占缺接受實務訓練。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申請補訓人員,
由輔導會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
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
報到日期」欄位,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調訓以報送時間
為準,先填載報送者,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三)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
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四)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
機關(構)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返回
實務訓練機關(構)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
於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
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因故未能及時於結
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發給訓練津貼,
得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
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
族撫慰金。訓練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二)保險:
1.104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2.102 (含)年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如具有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經
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訓練期間之權益
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
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
最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比照年度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
構及配當表辦理。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 小時為原則,全週 30 小
時。其時間之配當,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
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
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
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講義,供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
訓人員。
5.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文官學院若發現
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
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
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專業訓練:由輔導會規劃辦理,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5。
(三)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以不
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
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縮
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
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指派適當
人員擔任輔導員,並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將實務
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6)傳送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實務
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並影本送交受訓
人員參考,正本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及填寫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7)。
4.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如亡故)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8)。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5.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
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6.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派
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輔導情形。
7.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
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得予敘獎。
(四)輔導會、實務訓練機關(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
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
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四、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二)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
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訓練成績考核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理;獎懲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礎訓
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實務訓練機關(構)接
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如附件 9)。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
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
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0 )。實務訓練機關(構
)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
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
(構)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
)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
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同附件 10 )。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如對考績
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經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
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
核定為成績及格。
(六)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訓練。
(七)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文
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
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八)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
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
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五)2 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九)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 15 日內,填具
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學院彙
送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通知實務訓練機關(構)於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點選「成績單管理」,
於「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
簽收。
(十)實務訓練期滿,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十一)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並經核定
成績(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培訓業務系統」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
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培訓
業務系統」之「受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領證書繳款」,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
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WebATM)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
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培訓業務系統/
機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經由請證
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1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函報輔導會
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6.基礎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12.其他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訓練機
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
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輔導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輔導會函送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由
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8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6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
請重新訓練。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9 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
訓練。
十九、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
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比照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
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轉
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8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附則
(一)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其職務代理
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
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及
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其職務代理之
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一、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