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及
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之人員。
三、訓練期間及報到:
(一)自 104 年 9 月 7 日起至 106 年 9 月 6 日止,為期 2
年。由訓練機關依 103 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
訓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 15 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7 條
規定,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 104
年 9 月 7 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
員請假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予以扣分。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五、實施步驟(分 3 階段實施):
(一)第 1 階段共 40(39) 週:自 104 年 9 月 7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12 日止(扣除新年年假實際授課為 39 週),學員在本
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法律理論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 2 階段共 56 週:
1.自 105 年 6 月 13 日起至 106 年 6 月 11 日止,共 52
週,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2.自 106 年 6 月 12 日起至 106 年 7 月 9 日止,共 4
週,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三)第 3 階段共 8 週又 3 天:自 106 年 7 月 10 日起至 106
年 9 月 6 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研討及
分科教育等。
六、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
課程及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倫理、
學習司法官之認知、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
藉由基本課程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檢察、行政訴訟等 4 部門實務
課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
,係以第 1 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
行政訴訟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 1 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
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
究報告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
(如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
之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
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
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
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實習法庭之演練,
以及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並擇定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謹註
:因應行政訴訟法於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排定行政訴訟
實務及書類習作課程,但無擬判及實習法庭之課程安排,也不列入
評分之科目。)
(三)法律理論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格
之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國
家考試科目及大學已修習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檢察等相關理
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員討論,其範
圍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
專題、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
訊專題、醫療專題、社會與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俾增強學員
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
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
專業實務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激勵學員參與思辨,啟
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並擇定重要
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使
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知外,為因
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藉以輔助並加
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卷證分析與應用
、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
鑑識與鑑定、外國語言與應用電腦等專業技能,其範圍涵蓋法學方
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的人文思維、法律哲學、犯罪心理學
、兒童心理學概述(著重認知部分)、社會心理學、新興法律問題
學術研討會、政策行銷與形象管理、涵養公務政策執行力與實踐熱
情公務美學、積極傾聽與溝通技巧、司法與溝通、土地登記實務、
財務報表之判讀、前科表判讀、環境與人文生態保護、CEDAW (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介與實踐、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
原住民族關懷與權利保護及爭訟案例研討、國際法學學術研討會、
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概論、槍彈及化學鑑識、毒品辨識與製造
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測謊之程序與鑑定(含實務操作
)、文書之蒐集與鑑定(含實務操作)、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含實
務操作)、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人之危險評估鑑定、民刑案件精
神鑑定、性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 鑑定(含實務操作)、鑑識科
技實務、英美法案例研析暨資料搜尋、德國法案例研析暨資料搜尋
、日本裁判書類導讀暨資料搜尋、以及支援法官、檢官辦案系統操
作介紹、導看人口販運、性侵害及家庭暴力等影片情境教學、檢察
業務之實例模擬、醫療實務與爭議、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機制、各類
弱勢關懷、新興法律問題或矚目重大實務案件處理、專題演講等相
關課程,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其範圍涵蓋法官倫理
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司法官的保密
義務、法官檢察官及警調之互動、司法官與律師之互動、從憲法看
司法官角色、職權、行止、公務員行政中立、廉政規範與財產申報
、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人文素養、養生、人際關係及情緒管理、
學員自治、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弱勢關懷、音樂賞析、院長座談
、學習座談、體育活動、迎新會、家庭日、性向測驗以及導師時間
(含認識環境、生活禮儀、訓練法規解說、司法倫理之培養、角色
轉換認知與心情調適管理、學習之管理與自律、經驗之傳承與交流
、思維能力之啟發、與資深及初任之法官、檢察官座談、分組討論
、學員專題報告)、以及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
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
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並
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
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
力。
七、實施方法:
(一)第 1 階段:
1.於開始前 2 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學院前健康檢查,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
迎新會、家庭日、體育康樂等課程,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
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
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事、刑事、
檢察 3 部門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 1 位為召集人。開
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
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 2 至 4 人
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
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
「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
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
講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4.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等
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二)第 2 階段:
1.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學習
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
職法官、檢察官各 1 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
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校見習。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
56 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
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業務、
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工程建設及地方制度等各類
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
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 2 個行政機關
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三)第 3 階段: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
、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
,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業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
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教育,加
強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 2 階
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
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務。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於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即
104 年 8 月 24 日前)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
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
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
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
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因「子
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
到日之 14 日前(即 104 年 8 月 24 日前)之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
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
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遺族撫慰金及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二)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 職等本
俸 5 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三)學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事假超過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三、輔導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二)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
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品德學識
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
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訓練期滿 7 日內
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檢附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元郵政
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函
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電子檔一併傳送)。但
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
受訓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 1 類、第 1 階段擬判測驗有
3 分之 1 以上科目、第 1 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或第 3 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
不及格。
(二)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
(三)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四)關說案情。
(五)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
體事證。
(六)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七)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曠課合計逾 20
小時或曠課、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 5 分之
一。
(八)重訓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應予重訓之情形。
(九)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
定報到。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學
院函報保訓會核定。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