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土木工程及建築
工程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
,特訂定本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新竹縣之現缺人員
。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
時程及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
調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新竹縣政
府辦理。
肆、研習地點
新竹縣政府 A 棟 4 樓人事處會議室,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路 10 號。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
│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 │公共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實務│2 │8 │
│ ├─────────────┼──┤ │
│ │工程倫理 │1 │ │
│公共工程管理與├─────────────┼──┤ │
│實務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與│3 │ │
│ │查核機制規定及執行重點 │ │ │
│ ├─────────────┼──┤ │
│ │建築及水電工程施工實物概要│2 │ │
│ │及注意事項 │ │ │
├───────┼─────────────┼──┼──┤
│ │政府採購協定及投標須知範本│1 │6 │
│ │導讀 │ │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契約範本│1 │ │
│ │導讀(含開口契約)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 │
│採購實務 │政府電子採購網介紹 │1 │ │
│ ├─────────────┼──┤ │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2 │ │
│ │概要 │ │ │
│ ├─────────────┼──┤ │
│ │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 │ │ │
│ │政府採購爭議發生之原因及救│1 │ │
│ │濟途徑 │ │ │
├───────┼─────────────┼──┼──┤
│相關法規研習 │營造業法概論 │2 │2 │
├───────┼─────────────┼──┼──┤
│公務經驗傳承 │公務經驗傳承 │1 │1 │
├───────┼─────────────┼──┼──┤
│綜合座談 │座談與意見交流 │1 │1 │
├───────┴─────────────┼──┴──┤
│合 計│18 │
└─────────────────────┴─────┘
【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研習於 103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及建築工程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
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
間內調訓,並定於 104 年 7 月 21 日、28 日及 29 日(共 3
日)辦理。
二、採集中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式如
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練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
果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新竹縣政府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新竹縣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