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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主管機關辦理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755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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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二、訓練目標
    透過本訓練,強化其決策領導、績效管理、組織發展與溝通協調等能
    力,期培育具備策略性、創造性及宏觀視野之高效能文官,俾因應現
    在或未來職務需求。



三、主管機關
    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訓練對象
    各機關初任組織法規所定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



五、辦理期限
(一)本項訓練應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到職後一年內實施完畢。
(二)於擔任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一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
      之培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六、訓練計畫
    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學校,應參考本注意事項訂定初
    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計畫或併入年度訓練計畫,
    據以實施。



七、訓練內容
    各主管機關應針對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所需組織發展、管理發展及一
    般通識等知能規劃實施,期間以一至二週為原則;另得審酌各官等主
    管職務人員所需工作專業知能,依需要規劃實施相關專業課程。



八、辦理方式
    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或洽國家文官
    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協
    助辦理。



九、講座遴聘
    延聘政府機關中具有豐富行政經驗之人員或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座
    。相關講座資料得洽詢國家文官學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
    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等訓練機關。



十、教學方法
    為增進訓練成效,課程應兼顧理論與實務,採問題探討、個案分析、
    工作經驗分享及心得交流等方式,並建議得融入下列教學方式綜合辦
    理:
(一)探索學習(Discovery Learning):透過團體活動與體驗學習,促
      進意見交換與相互學習,俾利團隊成長。
(二)翻轉學習(Flipped Learning):由受訓人員於參訓前先完成指定
      之學習內容,並帶著問題與資料參與課程,課堂上重視釋疑解惑與
      意見交流,俾深化其所學知識。
(三)同儕教練(Peer Coaching ):各主管機關得協助所屬初任各官等
      主管職務人員,以自願方式與具豐富經驗之同職務列等主管職務人
      員互為同儕教練,定期透過面對面、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業
      務、生涯、領導管理等各面向議題討論與交流,由同儕教練相互提
      供資訊、經驗分享、引導思考並給予回饋,建立支持性網絡,增進
      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四)業師輔導(Mentoring ):由各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指派適當
      人員(如直屬主管或高於其職務列等之資深人員)擔任初任各官等
      主管職務人員之業師,就業務、生涯及領導管理等面向,賡續提供
      發展建議、諮詢輔導,以利持續成長。



十一、成效評估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依訓練方式採行合適之訓
      練成效評估,評估面向及作法可包括:
  (一)反應層次:瞭解參訓人員對於訓練的滿意度及建議意見。實施方
        式包括問卷調查、結訓座談、訪談參訓人員及班務人員觀察記錄
        等。
  (二)學習層次:瞭解參訓人員對於訓練內容的吸收瞭解程度。實施方
        式包括紙筆或線上測驗、專題報告、自我評估報告及面談等。



十二、回流學習
      為延續本訓練效益,建議各主管機關於主管人員完成訓練後,適時
      安排回流學習,俾加乘整體訓練成效。



十三、訓練經費
      本項訓練所需相關費用,由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
      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附則
  (一)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參與各項課程或活動,出席時數應達總課
        程時數五分之四以上,且測驗成績及格,主管機關應發給訓練人
        員參訓證明。
  (二)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將完成本訓練者註記於人事資料,俾完善公務
        人員訓練資料。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