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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6 0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42160947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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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
    6 點規定訂定之。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游泳訓練、3,000 公尺跑步、急救術及機動保
    安警力。



三、軍訓成績以 60 分以上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
    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
      2.第二至四階段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1.第一階段:均不採計成績。
      2.第二至四階段:各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
(二)第二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三)第三階段:整齊報數。
(四)第四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受測過程得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
      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三、四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七、游泳訓練(第一階段)、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僅實施訓練課程,不
    另施測。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
    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
    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九、因教育訓練課程或公差勤務受傷以致無法參與 50 公尺游泳測驗或
    3,000 公尺跑步測驗測驗者,經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得參考前一階
    段成績。前一階段成績已及格者,該項成績以 60 分採計;前一階段
    成績未及格者,該項成績以 0  分計算。同一受訓學員不得使用此種
    成績計算方式達 2  次以上。



十、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十一、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