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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選規二字第1121300235號令
法規體系: 考選部/考選部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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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期間由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視考試規模大小訂
    定,並登載於各項考試應考須知。
    每日起訖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三十分止,下午一時三十
    分起至五時三十分止。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場所為本部國家考場八樓電腦試場,並依申請人數安
    排座位。

四、各考試承辦單位應以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數所需時間、選擇之時段
    為原則,安排應考人分梯次進行閱覽。

五、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由各考試承辦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核准閱覽
    試卷之應考人,由各考試承辦單位通知應考人於指定期日、時段及閱
    覽場所閱覽試卷。

六、應考人閱覽試卷之辦理,由本部相關單位依權責分工如下:
(一)考試承辦單位:試卷掃描、試卷影印本提供及人力調派。
(二)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資訊設備管理及系統維護。
(三)秘書處及政風室:場地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本部得提供必要協助措施如下:
(一)全盲應考人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一名或工作人員陪
      同閱覽。於閱覽試卷前,應考人應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
      證明親等關係之證明文件。陪同親屬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
      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經核對身分
      並收繳身分證件後陪同入場閱覽,隨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
      ,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二)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
      肉萎縮,致閱覽試卷困難,得由工作人員協助點閱或翻閱。
(三)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適
      用桌椅、輪椅。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能性障礙
      ,致閱覽試卷困難,得提供其他之協助措施。

八、應考人應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閱覽試卷登記冊(
    如附表一)上簽名。

九、應考人閱覽試卷時如發現疑義,應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
    場以書面(如附表二)提出。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