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第 2 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於內政部中央警
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辦理;第 2 階段為實習課程,無實施體技課程及考核;第 3 階
段體技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測驗者,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
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改期測驗,改期測驗以 1 次為限。
五、不及格者不得補考,並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六、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進度: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 5 式、摔法 1 式、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與
對練、摔角拿法對練。
七、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