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
法規。
B.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C.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悉機場管制之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機場管制臺各席位之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
機場管制實務訓練。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
A.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
法規。
B.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C.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悉飛航管制條之註記、航
管許可之頒發、離/到場航空器之隔離、離場與過境航空器
同高度放行時間之計算、空層之指定與確認、前後/左右/
垂直隔離之運用等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
容包含飛航管制資料之呈現與更新、非雷達隔離運用及區域非
雷達管制實務訓練。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諮詢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情報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容
包含國際飛航公告室及飛航諮詢臺實務訓練。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空通信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航空通信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容
包含航空行動通信、航空固定通信、飛航資料業務實務訓練。
(四)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內容包含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臺北國際航空站)及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高雄國際航空站)實務訓練。
三、訓練期間
(一)飛航管制科:11 個月。
(二)飛航諮詢科:6 個月。
(三)航空通信科:6 個月。
(四)航務管理科:5 個月。
(五)符合本計畫第九點資格之人員,得予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期間為 2 個月。
四、訓練對象
(一)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機關(構)
(一)飛航管制科
1.機場管制班:
(1)專業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
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
)辦理。
2.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二)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三)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總臺辦理。
(四)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
六、訓練經費
訓練所需經費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事業作業
基金相關訓練預算支應。
七、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本
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民航局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
為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
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
定,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
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
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
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
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
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前。
八、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
1.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例如於
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
期間復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
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2.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
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件 2),並檢具證明文件,以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由保訓會通知民航局遇缺調訓。補訓或重新訓
練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
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現職飛航諮詢人員應
本項考試飛航諮詢科錄取者、現職航空通信人員應本考試航空通信
科錄取者,或現職航務管理人員應本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於分
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
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並由實務訓練機關函
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為 2 個月,逾期不予
受理。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經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者
,得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十、調訓程序
(一)飛航管制科、飛航諮詢科及航空通信科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
間內先至總臺報到後,再至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
(二)航務管理科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至民航局報到後,再至航
訓所接受專業訓練。
(三)總臺及民航局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
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下載作業」項下,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並須填載「報到日期」欄位。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至實務訓練單位報到 7 日內,至保
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
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
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上傳至保訓會列
管,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1.採未占缺訓練,航務管理科錄取人員由民航局依考試成績暫予
分配提缺機關,其餘類科錄取人員由總臺發給下列津貼,並得
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
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一般保險。自 103 年(含)起本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期間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並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訓練期間不得參加公務人員
退撫基金及採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現任或曾任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A.俸級:仍准支原敘俸級。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擬任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目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依現
職人員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
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3.另參加一般保險之考試錄取未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
生育給付條件者,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
,依保訓會 105 年 1 月 22 日公訓字第 1052160062 號函
規定辦理。
(二)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採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並得依規定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
族撫慰金。訓練期間得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及併計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2.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
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
辦理:
(1)津貼:
原敘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A.俸級:仍准支原敘俸級。
B.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A.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B.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二、訓練實施方式
(一)專業訓練
1.各類科錄取人員依各課程配當實施專業訓練。
(1)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5、6) 。
(2)飛航諮詢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7)。
(3)航空通信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8)。
(4)航務管理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9)。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課時間為 08:30~17:30 。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附件 5 至附件 9 所列作業單位接受實務訓
練。
十三、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期間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依航訓所學員手冊
規定辦理。
2.由航訓所供應受訓人員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
受訓人員得申請總臺宿舍,惟須支付水、電費用;住宿者由航
訓所供應午餐及晚餐(假日不供餐)。
3.受訓人員特殊異常情事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專業訓練、
專業講習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民
航局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或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期間
1.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依訓練辦法及實務訓練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派員負責輔導受訓人員生活及諮
詢等事宜。
3.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副知航訓所。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
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0) ,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
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有關管
理規章。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
時數百分之十。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
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十。
十五、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
(一)成績計算方式
1.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學科考核占 15% 、模擬實習
術科考核占 15% 、平時考核占 15% 。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分階段執行術科考核占 40%
、平時考核占 15% 。
2.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學科考核占 30% 、平時考核
占 15% 。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實務訓練考核占 40% 、平時
考核占 15% 。
3.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學科考核占 30% ,平時考核
占 15% 。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實務訓練考核占 40% ,平時
考核占 15% 。
4.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階段成績占 45% :學科考核占 30% 、平時考核
占 15% 。
(2)實務訓練階段成績占 55% :分階段執行術科考核占 40%
、平時考核占 15% 。
(二)考核項目及成績標準
1.飛航管制科:機場管制班及區域非雷達管制班
(1)專業訓練:分學科考核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
A.學科考核
a.各學科授課教官得視學科性質以課後作業、課堂口試或
筆試測驗等方式考核學習成果,並可視需求分階段實施
,將最終考核成績送航訓所彙整處理。
b.專業課程除人為表現、本區交通特性外,每一學科均須
施予測驗,以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學科測
驗,其中飛航管制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c.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
未達標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重考之分數列計成績
。
d.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
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未達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達
標準,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1 週內重考 1 次
,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如重考仍無法達到標準者,
應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模擬
實習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1 )
(2)實務訓練
A.實施 1 至 3 次階段性考核及期末考核。考核前 1 週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2) 成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
上,始可實施考核;如未能於考核前到達 B 級者,由總
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副知航訓所。
B.階段性及期末術科考核成績均需每一位考核人員評定之成
績皆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達標準,得於考核結束至
少 3 天後至 2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表如附
件 13) 。如重考仍無法達到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
定辦理。
(3)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
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4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情節未達嚴重者,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
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2.飛航諮詢科
(1)專業訓練
A.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學科測驗原則
以筆試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涵括飛航情報、航空氣象、飛
航管制等專業科目,其中飛航情報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
上。
B.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重考之分數列計成績。
C.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未達標準
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
A.新進飛航諮詢人員於飛航情報單位實施實務訓練期滿前,
應按訓練進度施予期末席位考核。
B.完成實務訓練前 1 週且其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需達
B 級者,方可進行實務訓練考核(飛航諮詢科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15 及 16) ,如未能於考核前到達 B
級者,由總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副知航訓所。
C.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標準
者,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航諮詢
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7) 。如重考仍無法達到
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3)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情報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
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8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3.航空通信科
(1)專業訓練
A.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末
學科測驗,其中航空通信類課程內容占 80% 以上。
B.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成績未達 70 分者,以重考之分數列計成績。
C.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未達標準
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
A.新進航空通信人員於航空通信中心之實務訓練期滿前,應
按訓練進度施予期末席位考核。
B.完成實務訓練前 1 週且其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需達
B 級者,方可進行實務訓練考核(航空通信科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19) ;如未能於考核前到達 B 級者,
由總臺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副知航訓所。
C.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如未達標準
,可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航空通信科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0) 。如重考仍無法達到標
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3)平時成績考核依「航空通信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1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4.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A.專業課程時數達 6 小時(含)以上之科目應實施學科測
驗,通識課程視科目性質得免於考核。航務人員專業資格
訓練於專業課程授課結束後,由航訓所統一施予期末測驗
。
B.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不及格者,以重考之分數列計成績計算。
C.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 ,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未達標準
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
A.實施分階段術科考核,臺北國際航空站實務訓練考核占
20%、高雄國際航空站實務訓練考核占 20% 、各階段及
期末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航務
管理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2) 。如重考仍無法
達到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B.各階段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3) 成績
需達 B 級,始可實施實務訓練考核;如未能於考核前到
達 B 級者,由臺北國際航空站或高雄國際航空站依廢止
受訓資格規定辦理,並副知航訓所。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航務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 、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臺北國際航空站實習考核占 7.5%、高雄國際航空站實
習考核占 7.5%),其平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24 ,評分標
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三)受訓人員專業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專業訓練機關函報民航
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並應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第
42 條之 1、第 44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實務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
函報民航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並應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
第 40 條、第 41 條至第 42 條之 1、第 44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事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
第 2 項規定,飛航管制科及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應於訓練期滿
前通過民航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按:達運用級(Level
4 )),未經核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同規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
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按:乙類體位),不合
格者,依廢止受訓資格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
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於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7 日內,至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
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
受訓人員至「培訓業務系統」之「受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
領證書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
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
機(ATM) 轉帳、全國繳費網(WebATM)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
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受訓人員已繳款後,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培訓業務系統/機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由請證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25) ,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函報民航局轉陳
交通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飛航管制科專業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專業訓練學科考核總成
績不及格,或模擬實習術科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飛航諮詢
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科專業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或專
業訓練學科總成績不及格。
3.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骨
髓捐贈/器官捐贈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
缺課時數超過各該訓練課程時數百分之十。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或實務訓練
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專業訓練學科考核及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
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實
務訓練階段性或期末之術科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飛航諮詢
科、航空通信科及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階段成績不及格、實務
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數
到達 B 級、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
8.飛航管制科及航空通信科錄取人員,未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民航人員考試規則」於訓練期滿前通過民航局指定之航空英語
能力檢定。
9.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未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
試規則」於實務訓練期滿前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10.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11.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 1 大過。
12.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
迫,有具體事證。
13.其他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
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訓練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
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訓練辦法第 35 條
之 1 第 1 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
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經訓練
機關報請民航局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
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3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保
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五)重新訓練人員由保訓會通知民航局遇缺調訓。補訓或重新訓練時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
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
38233 號函已提列本年度考試之職缺,於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
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三)本年度考試第一試、第二試無人錄取之職缺,由用人機關函報民
航局層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復同意逕列入次一年度考試任用
計畫者,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
字第 1050032572 號函,於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依「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四)除符合第 11 點第 1 款第 2 目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五)本項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