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二階段。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三、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 50% 。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 20% 。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 20% 。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 10% 。
四、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 5 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 6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2 題
及測驗題 6 題。
(3)授課 9 小時以上 11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3 題
及測驗題 9 題。
(4)授課 12 小時以上 14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4 題
及測驗題 12 題。
(5)授課 15 小時以上 17 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5 題
及測驗題 15 題。
(6)授課 18 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 6 題及測驗題 18
題。
(7)各科目之綜合測驗以 4 至 6 題申論題為原則,得視情況輔
以測驗題。
2.測驗時間:各階段中間及終了前實施考試。
(二)體技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
依據「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
實習計畫由教育訓練機構擬定,函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不
參加實習者,視同成績不及格。
五、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測驗單
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軍訓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的分數為
該科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體技、軍訓總時數,
為階段體技、軍訓平均成績。
(三)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平均成績按第 3 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該階段總成績。
(四)各階段總成績平均為教育訓練總成績。
六、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或實習平均成績任一項目不及格者,
由教育訓練機關函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七、各科試卷,經任課老師評分送交教育訓練機關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該機關處理。
八、學員如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
成績結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
驗者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九、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學科考試試卷保存 1 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一、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