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期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建築工程科、公職建築師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建築
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建築工程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
計畫。
貳、研習對象
本考試建築工程類科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 50 人,普通考試正
額錄取 26 人,共錄取 76 人,扣除雙榜 1 人後,小計 75 人。公
職建築師類科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正額錄取 3 人。各類科錄取人數如
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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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高考 │普考 │小計 │合計 │
│ ├──┬──┼──┬──┼──┬──┼──┬──┤
│ │正額│增額│正額│增額│正額│增額│雙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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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50 │- │26(│- │76 │- │-1 │75 │
│類科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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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建築│3 │- │- │- │3 │- │- │3 │
│師類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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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53 │- │26 │- │79 │- │-1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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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實際訓練人數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予以調整。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營
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
肆、研習地點
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23546 新北市中
和區中山路 3 段 79 號,電話:02-82211131 ,傳真:02-2225015
1) 辦理。
伍、研習課程及時數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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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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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國土及區域計畫法規與實務 │3 │11 │
│ ├──────────────┼──┤ │
│ │都市計畫法規與實務 │3 │ │
│ ├──────────────┼──┤ │
│ │城鄉風貌政策與實務 │3 │ │
│ ├──────────────┼──┤ │
│ │都市設計審議實務 │2 │ │
├───────┼──────────────┼──┼──┤
│建築管理實務 │建築法規與實務 │3 │7 │
│ ├──────────────┼──┤ │
│ │建築物耐震安全改進策略 │2 │ │
│ ├──────────────┼──┤ │
│ │建築技術規則-新增修條文解說│2 │ │
├───────┼──────────────┼──┼──┤
│住宅實務 │住宅政策與實務 │2 │5 │
│ ├──────────────┼──┤ │
│ │都市更新法規與實務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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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管理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法規實務概│2 │8 │
│ │要 │ │ │
│ ├──────────────┼──┤ │
│ │工程可行性及規劃設計實務 │2 │ │
│ ├──────────────┼──┤ │
│ │工程施工履約管理實務 │4 │ │
├───────┼──────────────┼──┼──┤
│自習 │課程重點複習 │1 │1 │
├───────┼──────────────┼──┼──┤
│測驗 │訓練測驗 │1 │1 │
├───────┼──────────────┼──┼──┤
│綜合座談 │訓練意見交流 │1 │1 │
├───────┼──────────────┼──┼──┤
│合計 │ │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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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研習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定內容,將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訓練日期:本研習預定於 105 年 12 月 5 日至同年 12 月 9 日
在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採 1 梯次訓練,訓期 5 日。
二、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用人機關調訓,並將訓練人員名單提
供營建署轉知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安排訓練
課程。
三、提供膳宿:採密集研習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對於遠道者提供住宿。
四、測驗成績: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於課程結束時安排測驗,
測驗結果由營建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
考核之參據。
五、綜合座談: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邀請保訓會派員出席,進行方式及
相關程序如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函送保訓會。
六、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
將調查結果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一、所需經費由用人機關支付,並請代訓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
訓練所)向用人機關收取。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營建署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
預估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以下同)375,700 元,包含講師等人事費用
、課程所需業務費、講師交通旅費等。
三、研習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5,500 元
;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 4,000 元。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營建署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