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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7 05: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216013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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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基礎人員訓練,第 2  階段於內
    政部消防署接受消防人員實習課程訓練,第 3  階段於內政部中央警
    察大學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 1  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辦理;第 2  階段為實習課程,無實施體技課程及考核;第 3  階
    段體技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
    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內容: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 5  式、摔法 1  式、應用手法 10 式演空與
      對練、摔角拿法對練。



六、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七、因公、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須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但以 1  次為限,並須於該學習階段成績結
    算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未能測驗者該
    項目以零分計算。但依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第 1  款第 3  目規定
    申請專案延期測驗,且經保訓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
    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術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適用本規定。



九、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