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5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財
稅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財稅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稅務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及 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錄取,經分配新北
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現缺人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新北市政
府(稅捐稽徵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43 號
(10 樓訓練教室)。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
│訓練主題 │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稅務法規及實務│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法規及實務│6 │18 │
│ ├──────────────┼──┤ │
│ │房屋稅、契稅法規及實務 │5 │ │
│ ├──────────────┼──┤ │
│ │牌照、娛樂、印花稅法規及實務│4 │ │
│ ├──────────────┼──┤ │
│ │違章案件審理、欠稅執行、行政│3 │ │
│ │救濟 │ │ │
├───────┼──────────────┼──┼──┤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 │0.5 │0.5 │
├───────┴──────────────┼──┴──┤
│合計 │18.5 │
└──────────────────────┴─────┘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得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預定於 106 年 6 月 13 日、6 月 19 日至 6 月 20 日辦
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含請假)紀錄,
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結訓前辦理綜合座談,進行方式及相關程序如附件 1,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座談紀錄寄送保訓會。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結訓後 1 個月內將調查結果
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受託辦理
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玖、本計畫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