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
(一)三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引體向上。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5.3000 公尺徒手跑步。
6.游泳。
(二)四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五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二、體育測驗成績考核標準: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中 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係為指定項目,需達及格標準;其採計項目比例
及配分標準如下:
(一)項目比例:
1.三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項目各占 30% 。
(2)伏地挺身、扶耳屈膝仰臥起坐、引體向上及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項目各占 10% 。
2.四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項目占 60% 。
(2)伏地挺身及扶耳屈膝仰臥起坐項目各占 20% 。
3.五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項目占 60% 。
(2)伏地挺身項目占 40% 。
(二)配分標準:參照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配分標準表(附表一至六)。
三、體育課程測驗時間:
(一)三等考試:於第二階段實習前實施。
(二)四等、五等考試:於業務實習前實施。
倘因天候、場地或其他因素無法於上述時間施測時,得調整測驗時間
。
四、補考:
(一)事由:體育課程總成績、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項目未達及格
標準者(60 分)者,應參加補考,以 1 次為限。
(二)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三)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五、改期測驗:
(一)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
受測驗或補考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
由經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期測驗,以 1
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得補
考 1 次。
(二)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三)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改期
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且成績及格者,仍以 60 分計算。
六、免測:
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無法接受測驗或補考,經訓練所指定
之公立醫院檢查,診斷結果不宜受測並檢具證明,且其期中體能調查
結果之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及指定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得向調查局
申請核定免測或免補考,惟體育課程成績以 0 分計算。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