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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6 2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62160358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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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
(一)三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引體向上。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5.3000  公尺徒手跑步。
      6.游泳。
(二)四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3.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三)五等考試:
      1.伏地挺身。
      2.3000  公尺徒手跑步。



二、體育測驗成績考核標準:
    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中 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係為指定項目,需達及格標準;其採計項目比例
    及配分標準如下:
(一)項目比例:
      1.三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項目各占 30% 。
     (2)伏地挺身、扶耳屈膝仰臥起坐、引體向上及 4  乘 25 公尺折
          返跑項目各占 10% 。
      2.四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項目占 60% 。
     (2)伏地挺身及扶耳屈膝仰臥起坐項目各占 20% 。
      3.五等考試:
     (1)3000  公尺徒手跑步項目占 60% 。
     (2)伏地挺身項目占 40% 。
(二)配分標準:參照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配分標準表(附表一至六)。



三、體育課程測驗時間:
(一)三等考試:於第二階段實習前實施。
(二)四等、五等考試:於業務實習前實施。
    倘因天候、場地或其他因素無法於上述時間施測時,得調整測驗時間
    。



四、補考:
(一)事由:體育課程總成績、3000  公尺徒手跑步及游泳項目未達及格
      標準者(60  分)者,應參加補考,以 1  次為限。
(二)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三)成績計算: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五、改期測驗:
(一)事由:受訓人員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
      受測驗或補考者,應檢具公立醫院檢查證明、事假證明文件或其事
      由經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認可者,另行安排改期測驗,以 1
      次為限。因傷、病、事假或其他事由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得補
      考 1  次。
(二)時間:於結訓前完成。
(三)成績計算:經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依實際測驗所得分數計算;改期
      測驗成績不及格經補考,且成績及格者,仍以 60 分計算。



六、免測:
    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無法接受測驗或補考,經訓練所指定
    之公立醫院檢查,診斷結果不宜受測並檢具證明,且其期中體能調查
    結果之體育課程測驗總成績及指定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得向調查局
    申請核定免測或免補考,惟體育課程成績以 0  分計算。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