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7 點規定訂定之。
二、訓練成績考核項目與及格標準: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階段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政策撰
述、專業職能三項課程及核心特質成績,第二階段訓練成績為實習
成績,各以 100 分為滿分,每項成績以 70 分為及格。成績計算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階段訓練成績分為外國語文、政策撰
述、專業職能三項課程及核心特質成績,第二階段訓練成績為實習
成績,各以 100 分為滿分,每項成績以 65 分為及格。成績計算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三、考核項目內容及百分比:
(一)第一階段訓練成績:
1.外國語文課程成績:依受訓人員之英語及報考語文,就聽、說、
讀、寫及口筆譯之專精訓練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本項成績占
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 25% 。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非英語組受訓人
員之英語成績及報考語文之語文成績各占本項成績 50% ,即各
占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 12.5% 。
2.政策撰述課程成績:就受訓人員撰擬函稿、簽呈、電報、會議紀
錄、談話紀要、新聞稿及致詞稿等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本項
成績占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 25% 。
3.專業職能課程成績:就受訓人員專業學科筆試、口語表達測驗、
狀況推演、任務演習及模擬實境等課程之學習表現情形予以評分
,「專業職能課程測驗評分表(筆試、演練)」如附表 1、2 。
本項成績占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 25% 。
4.為測驗受訓人員擔任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於面對不同突
發情境之臨場應變及分析決斷能力,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
(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得以臨時通知及不定期方式,就外國語文
、政策撰述、專業職能課程辦理學習成效測驗。
5.核心特質成績:
(1)就受訓人員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予以觀察及考核,並以外交領
事人員 78 分及外交行政人員 73 分為基準分,依「外交人員
核心特質加減分標準表」(如附表 3)予以加減分,並登載於
「外交人員核心特質成績考核紀錄表」(如附表 4)。本項成
績占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 25% 。
(2)依「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
試錄取受訓人員請假規定」、「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
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予以
加減分。
(二)第二階段訓練實習成績:
1.實習成績考核項目包括「核心特質」及「服務成績」,各占 50
%。由實習單位及外交學院就受訓人員實習訓練期間之表現情形
予以觀察及考核。其中「核心特質」成績考核比照前款第 5 目
(1 )規定辦理,並登載於「實習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5)。
2.依「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受訓人員請假規定」及「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
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予以加減分
。
(三)訓練總成績:第一階段訓練總成績與第二階段訓練實習成績加總平
均。
四、考核方式:
(一)受訓人員除因公假未參加測驗者,不列計分數外,因喪假、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而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
分數逾及格分數部分以 80% 計算。因其他事由請假未參加測驗而
改期測驗者,通過測驗之最高分數以及格分數採計;未通過測驗者
,以實際評定分數採計。未參加改期測驗者,該次測驗以零分計算
。
(二)第一階段訓練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等三項課程或核心特
質任一項目成績,及第二階段訓練實習成績,應經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考核會)審議後,報經外交部評定。
(三)考核會得考量全體受訓人員得分之衡平性及公平性,就各次測驗及
實習考核之評分予以審議評定最後成績。考核會得視需要,請評審
、班主任、輔導員(含實習單位輔導員)列席。
(四)經考核會審議評定後各項成績及實習成績,應由外交學院以書面通
知受訓人員。第一階段訓練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等三項
課程成績應按月通知。第一階段訓練期滿之考核結果通知書應分別
載明該階段外國語文、政策撰述、專業職能等三項課程平均考核成
績及核心特質成績;第二階段訓練期滿之考核結果通知書,應載明
實習成績及訓練總成績。
五、結訓名次,依訓練總成績由高至低排列名次。訓練總成績相同者,以
專業職能課程成績較高者為前名次;專業職能課程成績相同者,以政
策撰述課程成績較高者為前名次。前三名次之外交領事受訓人員及第
一名次之外交行政人員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六、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