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期 10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土
木工程、水利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簡稱土木工程等類科)錄
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相關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
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分
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
數,由臺北市政府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二、107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加
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北市政
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肆、訓練地點
於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辦理,地址:116 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
2 段 21 巷 20 號。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
│訓練主題│課程名稱 │時數│合計│
├────┼─────────────────┼──┼──┤
│城市願景│都市計畫法規及實務 │2 │2 │
├────┼─────────────────┼──┼──┤
│工程法規│工程與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4 │13 │
│與實務 ├─────────────────┼──┤ │
│ │建築管理法規及實務 │3 │ │
│ ├─────────────────┼──┤ │
│ │營造業法規及實務 │3 │ │
│ ├─────────────────┼──┤ │
│ │工程品質與工地管理 │3 │ │
├────┼─────────────────┼──┼──┤
│工程廉政│工程倫理與廉政案例 │2 │2 │
│倫理 │ │ │ │
├────┼─────────────────┼──┼──┤
│綜合測驗│ │1 │1 │
├────┼─────────────────┼──┼──┤
│綜合座談│ │1 │1 │
├────┴─────────────────┼──┴──┤
│合計 │19 │
└──────────────────────┴─────┘
【備註】本表訓練主題、課程名稱及時數配當為暫訂內容,得視實需
酌予調整。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 106 年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
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並定於 107 年 6 月 11 日至 107 年 6 月 22 日期間擇 3 日
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中午提供膳食,未提供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訓練機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送
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免備文)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玖、本計畫由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
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