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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5 16: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107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70005903號
法規體系: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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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依據
    本計畫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本(107
    )年 4  月 17 日公訓字第 1072160145 號函及臺南市政府 107  年
    4 月 27 日府人力字第 1070444197 號函辦理。



貳、訓練目的
    為期 10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7  年初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一般行
    政專業政策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一般行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
    本計畫。



參、訓練對象
    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業經分配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之
    現缺人員。



肆、辦理機關
    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府辦理。



伍、訓練時間、地點、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訓練時間及地點:預定於 107  年 6  月 12 日在臺南市政府公務人
    力發展中心(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南台街 1  號 S  棟 S708 階梯教
    室)、6 月 26 日至 27 日在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5  樓北側會
    議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辦理。
二、訓練課程內容:課程表如附件 1,共計 8  門、15  小時。如遇突發
    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開課者,另擇期辦理。



陸、辦理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本訓練於 106  年本考試一般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
    於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由臺南市政府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
    調訓,採集中訓練方式辦理,不提供膳食及住宿。
二、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
    %;又結訓後辦理意見調查(如附件 2),並於訓後 1  週內將意見
    調查紀錄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學員反應。(免備文)另簽到冊、請
    假單、臺南市政府訓練課程滿意度調查表,由臺南市政府自行留存。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出勤狀況,
    由臺南市政府於訓練課程結束後 7  日內送交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
    關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本研習課程報名方式,將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開課,受訓人員
    應依限報名,並由實務訓練機關通知受訓人員參訓。



柒、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南市政府於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績優機關,得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敘獎;辦理績效不佳或經臺南市政府查核有缺失
    者,依上開規定辦理懲處,並均由臺南市政府統籌辦理。



玖、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